起居舍,中国古代的一种类似于现代公司的企业制度,类似于美国“House of Department”(Home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)的制度。具体来说,是由政府所控制、拥有各种资源的公司法人(通常称为起居主或老板),依照美国法律,对其雇员进行培训和技能、道德标准的考核。因为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,所以在就业方面必须严格遵守联邦法律及美国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。同时这个公司所拥有的资源可供员工自由选择,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其潜力。而这一切必须依赖于人力资源部门对雇佣岗位的选择及培训计划、职业技能考核标准以及工作业绩给予充分肯定。
1.员工必须有资格在一家公司的任何地方工作,即其所在的部门,并承担其所应聘职位所需的全部责任。
因此,如果你想在你所雇用的员工所在的公司从事的工作,那么你就必须有资格与这家公司签订一份“服务合同”来获得这种任职资格。另外,除非他们提供的薪资超过正常时薪,否则不能以此为理由来拒绝缴纳任何保险。不过,在某些情况下,这是需要由法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。如果说某个员工没有获得该雇主提供的任何其他保险的话,那么他的个人收入将受到损失。这一点可能听起来很奇怪,但是其实正是因为该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,才使得雇主们会对他们雇佣的员工提供更多保障。一般来说,当一个人无法获得他们所应聘的职位时,都会要求雇主提供有关自己相关技能要求的文件。
2.员工必须为老板效力,这意味着当他们不能实现他们的梦想时,他们必须为自己留下一个完美的愿望。
这些员工也会很乐意为公司工作,因为这是为老板工作的机会。因为员工拥有完全的选择空间。如果他们想要在工作期间满足老板的要求,他们就必须完成他们的任务才能让他们得到满足。如果企业能够帮助员工实现他们的目标和梦想,那么他们就会得到更多的奖励。然而,如果企业只能提供一个工作岗位而不提供发展机会,那么它们将无法为他们提供任何东西。所以任何试图利用现有就业机会的起居舍人都必须接受最好的条件。
3.除了老板之外,任何人员都不能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。
除非该公司给予员工一次充分的培训机会,否则员工不得有任何机会与这家公司在竞争上产生利益冲突,例如:通过“欺骗”或者“贿赂”等方式获取利益,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员工被解雇,还可能会因为触犯反商业贿赂法而面临巨额罚款或坐牢。而在美国联邦政府也规定了类似的“保护措施”。这些保护措施主要包括:如果老板与其他员工之间发生任何竞争与冲突问题,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。
4.员工如果离职必须向老板本人或主管(即主管本人聘请的员工)道歉和补偿,否则公司将会面临最高10万美元或以下罚款(相当于该雇员一年内工资的两倍)。
美国劳工法中规定,员工离职必须向老板本人或主管(即主管本人聘请的员工)道歉和补偿。如果一个人离开公司(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,特别是那些已经在某家公司工作过的人)要向公司道歉的话,通常有两种选择:要么告诉老板他的工作能力不行,自己不想再做了;要么在一个月内找个新工作。如果只是因为工作能力差而离职,通常选择的都是后者。对“主动离职”的补偿和向主管道歉后,老板会根据不同情况对该员工进行解雇或者辞退赔偿。如果不愿意被辞退,则可以选择不离职或是支付剩余工资来维持现状。如果不支付剩余工资就会发生合同纠纷或者法律纠纷,所以在美国被起诉了可能还要交罚款和赔偿。